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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寺

大理寺作为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,其作用和地位与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当。不过,大理寺这一名称,最早出现在北齐,秦汉为廷尉,唐朝成为其中的一员。但至宋以后,大理寺虽仍为最高审判机关,但显然受限制。

宋王朝统治者坚持法制化,则万事有经,而道家则有其必然性这一思想,认为法不责众,贵则贵。意味着立法不应过于严厉,重要的是要让民众的身体健康。那宋代的大理寺制究竟怎么样,对比前代又有何特别?

一,大理寺的机构。

一般大理寺的最高长官是最高长官,大理寺卿一人,由三人组成。下级长官,大理寺少卿二人,为从四品。其他正、丞、司、史等人数均有确定。由于大理寺作为较为完备的审判机构,其职能与刑部实际存在冲突,所以二者既存在分工又存在钳制。

北宋初,大理寺里并没有什么刑部吃香,它只有断案的权力,而不能开庭审理。所以只是书面的审判,设置的官员也比较简单。他的大名是判寺事,小少卿,都是由朝臣兼任,没有专门的官吏。

二,大理寺体制改革。

宋神宗时期,大理寺才扩大官府规模,以幕府州府官员补充大理寺,将京官改为检法官。与此同时,完善了原来大理寺官吏的空缺,将长官改为大理寺卿。大理寺的职责、职务也有新的变化,掌折狱、详刑、刑满释放等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神宗元丰年间,大理寺的职务开始分成左右两部分,全部弹劾百官、将士下留职的案件,都归于左隶。司直来断案,大理寺丞审阅,正审之。若为其他纠察百官之案,则由右隶管理,或寺丞审案,不过,只需少卿担任领导,大理寺卿只要看个大概就可以了。

但是大理寺卿同样也不能绕开一个机构,那就是刑部。宋史书载:凡刑狱,上刑部。任何一个监狱要考虑的,都要报给刑部。身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,大理寺却要报刑部,不得不说大理寺与宋朝的关系实在太惨了。

三、大理寺管理体制。

大理寺对选官有明确的规定,在古代也有法考说。两宋时期统治者都要进行法律考试,其中明法新科明法试刑法典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手段。而且这些考试都是科举考试中的,所以有些考试也许会因为精通法律,在高中以后就会直接被划入大理寺。

当然也有上述所谈到的从州府县衙提拔官员到大理寺任职。这些人中多为下级官员,通过专门为升迁而设置的叙试进入大理寺,也有因经验丰富、断案能力高而进入大理寺的特殊例子。

比较大理寺官吏的选任,大理寺官的任期比较随意。宋代并未明确规定大理寺官员的任职期限,但宋代出台了诸多奖励制度,鼓励大理寺卿的连任。就算大理寺卿因个人原因要辞职,也要做好交接工作,保证在交接过程中,不耽误案件的审理。

四、宋代大理寺制衡。

大理寺在秦汉乃至唐代都有其特殊的地位和独特的意义,作为国家最高法院,大理寺无疑具有极高的地位。但一到宋朝,大理寺就显得有些不完善,这是因为不仅刑部对大理寺有一定的压制,甚至连皇帝和其他官员都抢了它的一些功能。

宋朝司法与行政区划划分不明显,大理寺是名义上最高的司法机关,但他同时受到刑部、皇帝、中央机关、甚至一些官吏的制约。这种情况使得大理寺很难做到独立审判,而且纵观两宋时期,一直是在这样一种上、下、重、重的环境中。

结语

总之,大理寺在宋朝的确很凄惨,北宋初以来,有关大理寺的功能就不断变化,不断地增加和删减,直到宋朝灭亡,大理寺也没有独立审判的权力,也许这就是自北宋灭亡以来独具特色的大理寺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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